第一篇: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建设单位: 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浙江省xx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希望能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西溪诚园b-12、b15地块桩基工程
二、承包范围:西溪诚园b-12、15地块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及基坑围护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工程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文明安全施工
四、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施工管理;
2.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部分;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对质量安全负责。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cx万元(xx元);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中充分考虑,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工程量数量在结算时按实调整,工程量数量以施工图纸数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合同总价依据乙方的投标书按“调量不调价”的原则执行(钢筋和商品砼、散装水泥除外)。
钢材、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增减幅度在±5%以内不予调整,增减幅度在±5%以外按以下公式调整:
钢筋全费用单价结算价=[(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钢筋综合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年第11期钢筋信息价平均值*(1±5%)]+投标中钢筋全费用单价。
商品混凝土全费用单价结算价=[(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水下混凝土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年第11期水下混凝土合信息价平均值*(1±5%)]+投标中水下混凝土全费用单价。
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结算价=[(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散装水泥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年第11期散装水泥信息价平均值*(1±5%)]+投标中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及无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根据浙江省2014版预算定额计算规则按实计算;(2)套用浙江省2014版计价依据,即套用《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201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4)及相关补充;(3)人工费、机械、水、电和辅助材料单价按浙江省2014预算定额及现行文件计算;(4)主要材料按杭州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区材料信息价,取实际施工工期月份平均值计算;(5)根据中标的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用,即:综合管理费率为零,规费和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4)规定计算。计算程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4)工料单价法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上述综合管理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保险(含农民工工伤保险)、风险费等所有费用在内以及定额或政府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一切费用,仅规费和税金单列。即:工程结算总价=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0%+规费( 4.358%)+税金(3.513%);(6)零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发生以签证的工程量和单价按实结算。
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甲方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支付的约定:基本审核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乙方承担,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无论是否委托中介审计,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六、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工程备料款,桩基完成工程量的产值达到合同价的50%,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20%;桩基全部完成后15天内再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50%;桩基检测合格,土建基础施
工全部完成,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并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中间验收一年后)无息支付。
工程变更单项增加8万元内款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作考虑。
(二)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三)水电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四)累计停工10天之内(含10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不计入工程结算;如超出每台桩机按600元/天计取误工费用,二次进场按2014元/台计取费用,并纳入工程结算。
七、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签订前或同时提交合同总价 10% (现金或支票的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提供支付担保。
(二)在履约担保中:质量占3 ……此处隐藏9444个字……014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自负。
14、乙方应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应及时向监理、设计、甲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审图不严原因引起的返工,由乙方承担50%的返工费用。
15、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材料及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果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16、根据目前及以后的用电用水紧张形势,乙方自愿考虑在现场自备柴油发电机一台和用水预防措施,乙方为预防停水停电所作的各项准备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因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垃圾堆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地块周边的各种管线及建筑物保护处理等,产生的费用都包括总价中,不再另计。如因保护措施不力,引起的纠纷或赔偿,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8、在本工程施工中,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方面的关系由乙方自己处理,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综合费率中,不再另计。
19、由于周边无生活污水排放口,乙方在现场生活区自行设置化粪池,并定期清理,废水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如甲方未鉴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宁波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五篇:桩基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河北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武邑鸿鼎蓝湾一期工程
二、 工程地点:武邑106国道西侧
三、 工程范围:定位放线、桩总布置、桩基施工、桩基养护、验桩
四、 工 程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工期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施工工期:工程日历工期25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
合同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工程量实际结算时,如工程量有所增加,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时,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单价为暂定价格,结算
时按水泥品牌的实际市场价格对暂定单价进行调整,主材暂定价格:衡湖水泥32.5,水泥每吨400元,为到场价格,包含税金,有采用其它水泥价格时,主材价格按实际价格调整。(水泥价格每10天进行一次按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二、付款方式:
① 所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完毕付总价款的20%
③ 剩余工程款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
第四条工程材料
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
工规范和设计之要求。
第五条合同内容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工程洽商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办妥征地和一切基建许可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清除施工场
地内原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完成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帮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关系。
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订其他必须的签证。
3、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款。
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施工前组织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驻现场。
2、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平整施工场地,储备材料,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乙方依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乙方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的监督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执行其提出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6、乙方施工应保质保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前3天,乙方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以便存档)。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竣工检测
1、工程检测费用由负责。
2、工程检测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由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份。
建设单位名称(章):承包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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