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条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3种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 违约条款问题
4、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有关事项
5、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退货换货,修缮等。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二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请您支持wwW.)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但要求损失与违约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那么如何确定可得利益范围呢?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是确定因违约而致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此两者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法学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提炼出如下规则:
第一,合同法并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守约方)把支付的不合理开支,不合理标准依交易惯例;
第三,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这些利润中要扣除必要开支。
第四,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因资金问题而致工程停工,减少了材料费、劳务费支出。这些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第五,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应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第六,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解除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依笔者之见,应有以下原则:
①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行为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第三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七章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3、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4、违约责任的种类
5、违约行为的分类
6、还能否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8、合同违约责任特点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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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第五篇: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约定因而要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指的侵权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碰到此种情形只能选择一种,要么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联营合同的履行
联营合同的履行,是指联营各方当事人对联营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经济目的,这是产生联营合同的基础。正因如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质,在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中,具体表现在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四个方面的联营行为。(1)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出资的义务。共同出资是联营各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履行联营合同的首要条件。共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按时到位,包括以经过作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和专利等的投资,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联合组织。②出资必须合法。这是指哪些资金、物资可以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哪些不允许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属于企业结余的企业资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企业税后留用资金、土地使用费及征用土地补偿费、地方财政掌握的机动财力以及其他国家允许作为投资的资金,这些都属于合法投资。凡是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政收入,如应当上交的利税、企业折旧、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联营投资的资金,不提投资否则即属于不合法投资;凡属联营各方以原有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以及多余的物资、原材料等固定资产作价后进行投资,经投资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属合法投资。此外,联营各方以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作价投资的,亦属合法投资。(2)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经营的义务。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协调一致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联合。因此,共同经营是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它既是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各方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义务。共同经营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联营各方应对联营体的经营事务共同协商确定。②联营各方都必须对联营体开展的各项业务负责。
(3)联营各方应共享权益。共享权益是指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经营过程中所获利润,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投资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私吞他方应得利益。
(4)联营各方应共担风险。共担风险是指联营各方在联营体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其亏损和对外债务应由联营各方按合同约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亏损,偿还联营体对外债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联营利润,而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实践中,在联营合同中订有保底条款的,应当确认无效。
2.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联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营合同在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和时间进行投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偿付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由赔偿金补偿不足;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数额或比例过高的,可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酌减,以不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限;联营合同中已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可按约定方法计算或按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果联营合同中既无违约金的规定,又无赔偿金的规定,应由过错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当事人未按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对违约方酌减利润分成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3)在联营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途擅自退出联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联营体并未因其退出而解散,违约方除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分担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应对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的一方或者多方中途擅自退出联营,而使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存在,应当解除合同,有过错的退出方应当赔偿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3.联营体对外债务的承担
联营各方当事人对于联营体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应以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1)法人型联营,应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联合体对外债务,但对于为了逃避债务而抽逃认缴资金的,除责令缴回外,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处以罚款。
(2)合伙型联营,首先是以联营体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联营各方应按合同约定比例,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偿还对外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成的比例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型联营各方当事人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以用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3)分散型联营,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或能最大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方式。当事人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就决定适用法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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