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时间:2025-01-03 08:38:07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此文共11536字]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8]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

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七、结 语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 ……此处隐藏6694个字……金额。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是法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及时解决损害赔偿的请求问题并可以明确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因合同类型不同,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一般可以选择作为计算内容的包括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卖方转售的利润、买方停产的损失、延迟交付的贷款和应付金额的利息等。

第五篇: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 要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合同在建立之时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违约的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违约责任的理论概述,归则原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论述违约责任。

关键字: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行为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理论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签署成立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又被称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性质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民事责任的一切性质,即独立性、财产性、平等性、强制性和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债务或不按照合同适当履行都将引发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旦违约责任被引发,违约一方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来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的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它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违约的具体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3]。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作为衡量责任承担的依据。严格责任的损失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2]。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

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1)不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3]。

(3)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4]。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3)强制实际履行

又称“强制依约履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申请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谓实际履行,即指合同订立后,其合同义务一般不能免除,不允许债务人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履行合同义务[4]。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更科学。违约责任制度必将为我国的合同制度中实现合同义务和风险的合理负担,以及对免责事由的深刻认识和了解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合同法学》,第二版,主编:陈小君

[3]. 《合同法论》, 1999年9月版,主编:徐德敏

[4]. 《合同法总论》 ,2014年7月版,主编:贾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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