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执行事项沟通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促进执行公开,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工作中主体作用,压缩申请执行人诉求的响应时限,强化各类执行事项开展情况的告知沟通,确保申请执行人随时掌握执行进程,促进其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同,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权威,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1.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举证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在西峡法院辖区内,执行人员应在48小时内开始执行。
2.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隐匿地点的,在西峡法院辖区内,执行人员应在2小时内实施执行。情况紧急的,立即实施执行。
3.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在外省份的隐匿地且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赴外省市实施执行。情况紧急的,经报请主管院长同意,立即实施执行。
4.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查封动产、不动产的,执行人员应立即进行审核,查封物处置没有法律障碍的,3天内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应程序的时间周期。如查封物处置存在法律障碍的,应当面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及资料便于申请执行人理解,制作约见笔录。
5.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如下高消费行为的:(1)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KTV、酒吧等场所进行高消费;(2)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3)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4)旅游、度假;(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送子女自费到国外留学;(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生产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在西峡法院辖区内,执行人员应在两小时内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实施执行。
申请执行人上述举证必须真实可靠,应当书面填写《申请执行人举证表》,并对自身举证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6.凡经本院执行立案,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上述所列事实和行为,以及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一切知情人和社会公众均可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 ),对举报内容经查实,且属于本院未经掌握的财产信息并因此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物质奖励。本院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确保公众举报的安全。
7.坚持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全程公开,在各个执行法定时间节点通过执行流程系统,将案件进度以短信方式推送至申请执行人。
8.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在调查结果明确后1天内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有疑问的,应提供相关调查材料并予以解释;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财产状况,在调查结果明确后2天内告知申请执行人。依职权调查事项条件允许的,可以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可以同步见证执行调查过程。
9.对案件未能执行完毕而以中止、终结、终本等方式处理的法定理由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尤其应详细说明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处理。法院审核人员认为不能恢复执行的,应向申请执行人解释不能恢复执行的理由。
10.对在执行某一环节中因出现基于个案的特殊情况,导致相应环节办理时间超出一般案件正常时限的,执行人员应在该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申请执行人,并预估可能延后的时间。
11.对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失信的应在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不定期在法院官方微信、抖音公众平台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公告栏、媒体平台公开曝光,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警觉,迫使被执行人接受社会监督。
12.进一步强化执行信访接待、责任追究制度,对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作风不正、违法乱纪问题,于24小时内启动核查。查证属实的,对执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及的执行案件立即整改。对查证不实的,及时向反映人反馈,引导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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