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周工作总结报表
备注:1、工作内容及安排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
2、每周一例会后将本周报表提交至办公室。
月工作总结报表
月工作计划报表
第一页
第二篇:cpa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复习总结《会计》 总结四c25 合并财务报表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试的题型以主观题为主,主要内容为抵销分录的编制等。本章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本年教材发生变化,主要变化是合并报表增加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其他变化有:
(1)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抵销细节变化
如果债券投资的余额大于应付债券的余额。其差额应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若债券投资的余额小于应付债券的余额,其差额应贷记财务费用项目。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涉及“未分配利润—年初”、“盈余公积”的抵销分录删除
(3)合并资产负债表一节,四、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后,增加:“五、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4)合并利润表一节,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删除“五、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反映”。
(5)合并现金流量表一节,增加: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与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相互抵消,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6)将“专项储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示,并增加了专项储备恢复的分录
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一.确定基础:是否控制
第二.是否控制的判断
1.直接控制:持股比例>50%(直接、间接、直接加间接)
2.实质控制(看清题意,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3.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4.不纳入合并范围:
(1)已清理整顿原子公司;(2)已破产原子公司;(3)非子公司(联、合营)
二.合并报表调整抵销分录(分录用报表项目名称而非会计科目)
第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1.存货抵销(按处理步骤/思路)
第一年:
(1)假设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对集团外销售(全部实现)
抵销母收入、子成本:
借:营业收入【母不含税收入】
贷:营业成本【子购进价格,即对外销售成本】
(2)对实际未实现的予以反向抵销
借:营业成本【未实现部分存货内部销售的差额】
贷:存货【将子未实(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现部分存货价值调整为集团整体一致价值】
(3)确认未实现部分存货计税基础与在子账面价值的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
计算方法:前抵销分录中“存货(贷)-存货(借)”为所得税资产余额,“负”表余额为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第二年:
(1)先假设上年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实现(重复上年分录,损益改进未分配利润)借:未分利润—年初
贷:营业成本
(2)假设当年新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实现(同上年假设全部实现处理)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3)对实际未实现部分予以反向抵销(注意存货计量方法,如“先进先出”,分别上年未实现与当年未实现计算再相加)
借:营业成本 【上年未实现部分销售的差额+当年未实现部分销售的差额】贷:存货
(4)同上年确认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分别上年、当年产生递延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年余额】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上年递延资产】
所得税费用【当年递延资产】
(涉及存货跌价准备如何处理)
2.固定资产抵销(作为固定资产则不对外销售,全部未实现)
a.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第一年:
(1)将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全部未实现抵销
借:营业收入【母不含税收入】
贷:营业成本【母销售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子作为固定资产多计账面价值】
(2)将多计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3)同存货抵销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第二年:
(1)对上年未实现再次抵销(基本重复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原价
(2)对上年多计提折旧予以再次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3)将当年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全部未实现抵销(同第一年)
(4)对当年多集体折旧予以抵销(同第一年)
(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所得税费用
b.内部购进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第一年:
(1)借:营业外收入(母内部销售利得)
贷:固定资产—原价(子多计账面价值)
(2)、(3)同a中
第二年:同a中
3.无形资产抵销——基本同固定资产,改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涉及减值损失如何处理)
第二.对子个别财务报表调整
1.涉及会计政策、期间的调整和子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的调整。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由于以子账面价值基础确定成本故不存在差额调整,差额调整针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对子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调整(考虑应税合并)
第一年:
(1)将子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资本公积
(2)调整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第二年:
(1)再次将子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
(2)调整上年折旧、摊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3)调整本年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第三.将母对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 ……此处隐藏5688个字……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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